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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修正問題

/ 作者:客服中心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修正案相關問題問答集
 
 

 

問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修法後 , 新加入農保者的老農津貼如何請領 ?
  1. 修法調整前,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不受影響。
  2. 修法調整前,已加入農保者,於 65 歲時,農保年資滿 6 個月未滿 15 年者,先領取半額津貼 3,500 元,等到年資達 15 年,才發放全額津貼 7,000 元。
  3. 修法調整後,農保年資達 15 年才發給全額老農津貼 7,000 元。
問2 老農津貼修法農保加保年資為何訂定為 15 年才得請領老農津貼,而非 10 年,或 6 年即可申請?
  1. 老農津貼係為補足農保欠缺老年給付項目,而由政府編列預算發給津貼,以照顧農民晚年生活。但現行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僅須參加農保 6 個月以上,即得申領福利津貼,造成短暫從事農業者即得申領老農津貼之不合理現象。
  2. 為照顧真正對農業有長期貢獻之農民生活,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參加勞保須加保 15 年以上才得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對於申領老農津貼者參加農保險年資,給予適度延長。
  3. 勞工、漁民參加勞保須加保 15 年以上才得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農民領取老農津貼之農保加保年資也比照為 15 年,即勞工、漁民及農民領取年金或津貼的年資取得一致性的標準。
問3 農保資格中斷後重新加保,則以前農保年資可否合併計算?
  依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請領老農津貼應具備之農保年資是採合併計算。修法後,老農津貼應具備農保年資 15 年之規定亦採合併計算。
問4 物價持續上漲,老農津貼應該要適時調整。
  1. 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老農津貼每 4 年調整 1 次 ,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成長率公告調整之 , 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 , 不予調整。
  2. 以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作為調整參考依據,主要是老農津貼是針對 65 歲以上老年農民生活面的照顧,要考慮到物價上漲對農民生活的影響,為避免通貨膨脹,影響實質購買力,讓現行每人每月 7 千元的老農津貼金額不會因物價上漲而「變薄」。
問5 何謂排富條款 ? 例如 : 從早期為了家庭就很努力耕作 , 辛苦一輩子 , 將畢生積蓄買了 2 棟房屋 , 到目前仍持續務農 , 為什麼還列入排富條款 , 這樣不就是鼓勵不要務農了嗎 ?

1. 由於資源有限,為照顧弱勢,我國社會福利都訂有排富規定,退輔會主管的榮民就養金也一樣有嚴格的排富規定。此外,以前的敬老津貼也都有排富規定,排富規定不是老農津貼特有的規定。

2. 老農津貼排富規定說明如下:
(1) 農業所得、農地、農舍都不計算。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受排富影響:
 A. 所得方面:最近 1 年度申請本人的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50 萬元以上。
 B. 不動產方面:申請本人的其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500 萬元以上。
 甲、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房屋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是按照市價。
 乙、如果無農舍,而且本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超過 400 萬元的人,扣除 400 萬元後,併同農地以外價值,合計達 500 萬元以上,才受排富影響。 ( 例如:老農只有 1 間自住房屋,土地及房屋價值 700 萬元,得先扣除 400 萬元後,剩 300 萬元,因為未超過 500 萬元,所以可以領老農津貼;但如果老農還有其他非農業用地的土地,其價值達 200 萬元以上,合計達 500 萬元以上,才不可以申領。 )

3. 那些屬農業所得,非農業所得,動產?
(1) 農業所得不計算:包含生產農產品如種稻、種菜、養豬、養魚等收入、老農津貼、繳售公糧價款、休耕補助、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這些都不算。
(2) 非農業所得要計算:包含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都納入計算,如果一年合計達 50 萬以上,才不能領。
(3) 動產不計算:包含存款本金、股票、黃金、珠寶、汽車、漁船、貨車、農機等,這些都不計算。

問6 參加繳交農保保費 10 多年,卻被排富限制無法請領老農津貼,不公平?
  1. 農保於 78 年 7 月 1 日開辦,使農民享有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等給付保障。 84 年 3 月開辦全民健康保險,農保的傷害及疾病的醫療給付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目前農保給付項目有生育、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 3 種現金給付,每月保險費 78 元,並未含有養老年金給付。
  2. 政府發放老農津貼的經費是由政府預算編列,並沒有農民自己繳交的部分。政府依照整體政策考量,考慮國家的經濟及財政負擔能力,訂定老農津貼請領對象的資格,應屬合宜。事實上,老農津貼與農保給付是兩件事,並不相同。
問7 農民於 65 歲時已無農地,未具農保加保資格,但其已加保多年,是否應以農保加保年資作為發放老農津貼之依據。
  1. 按農保係為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之社會保險保險,依規定申領老農津貼當時應具備農保資格且具有符合規定之農保年資。
  2. 老農津貼與社會保險 ( 勞保、公保 ) 性質不同,老農津貼的經費是政府預算編列,而社會保險是由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政府給予保費補助,被保險人於退保時結清年資,依加保年資領取不同金額的年金給付。
  3. 本次修法將請領老農津貼之農保年資由 6 個月延長至 15 年,即為希望能與未來農民年金制度接軌,使農民從農時間越久,領到的老年給付越多。
問8 申領老農津貼的年齡為何一定要等到 65 歲,農保加保年資滿 25 年即可請領老農津貼,不要等到 65 歲。
  1. 我國一般退休年齡為 65 歲,農民於 65 歲後,由於農保並無老年給付,政府才發給老農津貼,以照顧老年農民晚年生活。
  2. 考量我國一般退休年齡為 65 歲,故於農民年滿 65 歲且符合相關農保加保年資規定,才發給老農津貼。
問9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 87.11.13 )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無法領取津貼福利,但至今也已從事農業多年,建議 87 年後投保者,按照一定比例享有老農津貼給付的福利。
  1. 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給與原則及國家財政負擔之整體考量,老農津貼暫行條例明定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雖於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法作部分放寬,但其基本精神是社會福利資源不應重複給與。
  2. 倘再放寬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再請領老農津貼,將稀釋農民福利之有限資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並排擠其他農業施政與建設經費,不利於農業發展及對實際從農農民之照顧與協助,且不符社會福利資源不應重複給與之精神。
問10 提出申請時因不動產超過 500 萬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如果經過異動後已未超過 500 萬,是否仍可領津貼 ?
  1. 因不動產價值超過 500 萬元受排富規定之限制而無法請領老農津貼者,日後如有不動產異動後已符合請領規定時,得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應向勞工保險局重新提出申請。
  2. 但重新申請時,仍須為農保被保險人且應符合各項請領資格,如重新審查已符合請領資格,即自重新申請日當月起開始發給老農津貼。
  3. 目前已領取老農津貼者,如因個人綜合所得或不動產超過排富規定時,勞工保險局會予以停發並且每年定期比對,俟後倘當事人又符合請領資格時,不須重新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局會主動再予發給。
問11

老農將農地贈與子女,老農津貼請領資格是否會受影響?

  1. 按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條件除農保年資滿 6 個月外,請領當時應具有農保資格。
  2. 如已請領取老農津貼的老農,其農地雖移轉喪失農保資格,但仍可繼續領取老農津貼;又老農若將農地贈與同戶直系親屬 ( 子女 ) 仍可申報以其同戶子女之農地加保,其繼續保有農保資格。
問12 申領老農津貼於勞工保險局核定後 , 已過 65 歲 , 才知因排富規定被擠掉 , 是否流程能加快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工保險局必須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才能查調當事人財稅資料,故無法提前取得申領人之個人財產資料。建議申請人若自我評估可能受排富影響,可至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調個人財產、所得資料先行試算。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工保險局必須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才能查調當事人財稅資料,故無法提前取得申領人之個人財產資料。建議申請人若自我評估可能受排富影響,可至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調個人財產、所得資料先行試算。
問13 農保 64 歲 4 個月清查時 , 以自耕農身分加保之農地面積已不足,該如何處理 ?
  老農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條件除農保年資滿 6 個月外,請領當時應具有農保資格。農保被保險人分為自耕農與佃農被保險人,農地喪失未符合自耕農加保資格規定,如符合佃農加保規定,仍得以佃農身分繼續參加農保。
問14 農民到幾歲後可以不用持有農地繼續參加農保 ?
  1. 現在已領老農津貼之老農 , 農地已移轉致喪失農保資格 , 但每月可以繼續領取 7,000 元,不因喪失農保資格而影響領取老農津貼的資格;但農保資格已喪失 , 將無法領取喪葬津貼 (153,000 元 ) 。
  2. 77 年 11 月 15 日以前入會之老會員或年滿 65 歲加保年資逾 8 年之非會員,繼續加保所需之土地面積不受限制,但仍需有土地,始符合規定。
問15 農民僅持有農地或山坡地保育區農地,得否參加農保?
  1.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為參加農保之重要前提要件之一。農民持有全年休耕或廢耕農地,由於其未實際從農將不得參加農保。
  2. 農民持山坡地保育區之農地參加農保,農地種植之作物應具有經濟價值。倘持林業用地非作為經濟性林業經營使用 ( 應造林並撫育管理 ) 且無維護管理事實時 ( 例如:作農路使用、生態保護、雜木林等 ) ,不宜認定為農業經營,亦不能以該筆農地參加農保。
問16 公務員之薪支於每月月初核發,而老農津貼卻於申請日之次月 20 日核發,老農福利津貼可否提前核發。
  1. 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保險局接收農會、漁會審核之申請名冊及申請書後,應於次月 20 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核合格者,由勞工保險局將老農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 ( 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行 ) 、郵局開設之帳戶。
  2. 老農津貼發放與薪支不同,核發單位勞工保險局每月須比對申領人之相關資料,如公教保養老給付資料、軍保退伍給付資料、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資料、勞保投保及給付資料、農保投保及給付資料、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資料、財稅資料等,以查明其是否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及其符合排富條款之規定,相關作業流程已壓縮至最快時效。
問17 青年農民雖無農地,卻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應如何參加農保。
  1. 本會輔導青年農民參加農保辦理下列措施:
    (1) 本會為降低農地出租人對於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是否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限制之疑慮,以協助青年農民順利完成農地租賃契約之訂定,特訂定「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農民參考使用,並已於 102 年 1 月 11 日函請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週知,並加強宣導周知,並登掛於本會網站供農民下載使用。
    (2) 本會於 102 年 11 月 7 日修正從事農業工作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規定,增訂租賃契約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地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不經公證,可紓解地主不願至法院辦理公證之困境,有利青年農民取得租賃契約參加農保。
  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從事農務勞動之農作工作者」,且符合農作相關職業工會入會資格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均得以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查目前已有農作相關職業工會,如作物栽培、農事服務及園藝花卉等 74 家職業工會。故青年農民亦可循此項管道參加勞保享有較農保更周全的保障。如青年農民未持有客觀文件而得參加農保,恐將衍生更多資格認定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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